教育部等七部门发文,明确残疾人中职学校办学规模等16条标准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5 10:40:10  阅读量:8443   
教育部等七部门发文,明确残疾人中职学校办学规模等16条标准

最近几天,教育部,中国残联,团中央,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明确提出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规模,教师最低标准等16项标准。

《设置标准》明确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规模和师资队伍的最低标准:每所学校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学历生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5,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60%并制定校园建筑面积,学校建筑面积,体育用地等设施的具体标准

专业课老师,双分关于教师,兼职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的比例,《设置标准》要求专业教师人数不低于我校专任教师人数的60%,双分教师不少于我校专业课教师的5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人数不低于20%,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士,博士学位教师比例不低于10%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2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以下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原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残疾人职业教育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遵循需求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施。

第四条新建或者改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一般应当选址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应当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要求

第五条设立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有办学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办学校规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校规修订程序等

第六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公立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教学校长,副校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的特点,设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创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残疾人身心特点,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招生人数不少于300人原则上每班8—20人

第九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有一支结构合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应当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当具有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职业资格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 5,其中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60%,专业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60%,双分教师不少于我校专业课教师的5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人数不低于20%,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士,博士学位教师比例不低于10%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2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十条设立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与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校园,校舍和设施,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建设和市政工程通用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校园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生均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体育用地:必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以及满足残疾人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以及图书馆和阅览室: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学生用纸质书不少于30册,电子图书不少于30册有盲人和聋人学生用的盲文书籍,有声书籍和电子阅览室,有50多种报刊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不低于教职工和学生总数的20%

资源中心:根据办学规模和本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设立适当规模的资源中心根据残疾学生类型,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和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我校学生提供职业能力评估,个性化教学指导,考试辅助和职称转学教育服务,同时向区域内相关学校和机构提供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及相关服务

设施,设备和实训基地:必须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施和仪器要规范实用,每个专业要有相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学习和生活所需的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康复训练,专项检测等特殊场所和专用设备

信息化:要有适合各类残疾人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信息化,参照同类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数字化校园。

第十一条设立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制度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建立德才兼备,工学结合,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教育机制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结合残疾人身心特点和就业市场需求,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按照国家政策实施1+X证书制度

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职业学校班额小,教育教学成本高,无障碍建设和维护支出大的实际情况,制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落实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法定职责,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按照教育与培训相结合的要求,开展残疾学生和社会残疾人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机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

第十四条本标准是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和非独立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综合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新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需要,建设期不超过3年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标准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第十五条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应当作为各地对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审批,检查,评估和督导的基本依据,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中国残联和教育部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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